結婚後就應對伴侶與家庭負責,因此自古以來,婚外情都令人不齒,而在遵從禮法的古代,對通姦更是嚴厲。無論在哪一個朝代,通姦罪都非常恐怖,有些是處以死刑或宮刑,有的偷情期間若被當場抓包,丈夫甚至有權將情夫殺害,還不用負法律責任。
早在《尚書》就寫到「男女不以義交者,其刑宮。」,當時男女若通姦,將會被處以宮刑,在《周禮·司刑》記載「宮罪五百。注:宮者,丈夫則割其勢,女子閉於宮中。」,此外《尚書·呂刑·宮辟疑赦》也寫到,「官,淫刑也。男子割勢;女子幽閉。」指商周時代男女若通姦,將會被處以去除生殖器的刑罰,但女性宮刑的具體方式目前並未有一致說法。
而秦朝以法治國,法律更加嚴厲,《史記·始皇本紀》記載,「有子而嫁,倍死不貞。防隔內外,禁止淫佚,男女絜誠。夫為寄豭,殺之無罪」,指當男方發現女方有婚外情,可以不用上報,格殺勿論,而漢朝延續秦朝法律,西漢頒布的律令《二年律令》規定,「諸與人妻和姦,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。其吏也,以強姦論之」、「同產相與奸,若娶以為妻,及所娶者皆棄市。其強與奸,除所強。」由於漢朝重視禮法,通姦也就是死刑。
不過到了隋唐,當時風氣開放,對於通姦罪相對較寬鬆,在《唐律疏議》規定,「諸姦者,徒一年半,有夫者,徒兩年。強者各加一等。折傷者,各加折傷罪一等」,可知當時刑罰主要採坐牢的方式,有夫之婦通姦罪處罰是單身者的2倍,另外,在家偷情若被丈夫抓包,對方可以動用私刑,當場殺死情夫,而且不用負法律責任,雖然律法沒有明文規定可用私刑,但允許親人捉姦也是一種默許。
宋朝延續唐朝的通姦罪律法,但由於當時長年與外族征戰,民風普遍強悍,同樣也經常出現動用私刑的情況,南方甚至流行浸豬籠,而元朝則是廢除前朝的「奸從夫捕」,只要通姦就是犯罪,甚至還需「脫衣受刑」仗罰,達到羞辱通姦者的作用,在《元史‧刑法志》記載,「諸和姦者,杖七十七;有夫者,八十七。誘姦婦逃者,加一等,男女罪同,婦人去衣受刑。」不過該刑罰並非僅用於通姦,而明朝受理學影響,非常重視女性貞節,也延用前朝的懲罰,通姦若當場被抓包,丈夫可當場殺情夫,不必擔心遭法律制裁。
在《大明律例》規定,「凡妻妾與人奸通,而於奸所親獲奸夫奸婦,登時殺死者,勿論」、「無夫姦杖八十,有關姦杖九十」,指有夫之婦需被打90大板,而未婚者則需打80大板,除此之外,還規定「其婦人犯罪,應決杖者,奸罪去衣受刑,餘罪單衣決罰。」到了清朝同樣延用前朝處罰,另外《大清律例》還規定,「姦夫當時脫逃後被拏獲到官,審明姦情是實,姦夫供認不諱者,將姦夫擬絞監候,本夫杖八十」,表示通姦罪必須要當場抓獲,否則就不能被定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