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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吃藥昏沈」偷東西? 法官看監視器「與常人無異」判拘役


陳婦辯稱因服用抗憂鬱等藥物,導致案發時精神昏沈,否認犯行,但法官檢視店內監視器畫面,發現陳婦犯案時的樣態「與常人無異」,看不出有精神不佳情形,認定竊行明確依竊盜罪判拘役40天。(情境照)
2022/02/20 23:23
〔記者許國楨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陳姓婦人去年到一間藥妝店行竊,店家發現損失後報案循線逮人,陳婦辯稱因服用抗憂鬱等藥物,導致案發時精神昏沈,否認犯行,但法官檢視店內監視器畫面,發現陳婦犯案時的樣態「與常人無異」,看不出有精神不佳情形,認定竊行明確依竊盜罪判拘役40天。
判決指出,去年10月10日下午,53歲陳婦前往台中市西屯區一間藥妝店,涉嫌將1罐價值750元的皮膚藥膏藏在隨身側背包內,隨後僅結帳其他商品後,就騎機車離開,隔天陳婦食髓知味,再利用相同方式,行竊2罐總價1500元的藥膏,並將外包裝拆除後任意棄置,沒有結帳就步出店外,店家盤點時發現商品短少報案查辦。
警方調閱店內監視器過濾,鎖定陳婦後循線查獲到案,但陳婦辯稱,因有服用憂鬱症藥,還有神經內外科的藥、安眠藥,晚上睡前服用後,早上睡醒後到下午都會想睡,整天都昏昏沈沈,精神狀態不清楚,因此對於過程都沒有印象,藉此開脫犯行。
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時,經檢視店內監視器,發現陳婦在行竊時,有拿取商品放入購物籃、結帳其他商品的動作,與一般常人購物無異,另陳婦更知道走到所竊商品貨架後方,再將商品放入隨身背包,及將所竊商品外包裝塑膠包膜撕下,顯然刻意避免遭人察覺。
可見陳婦是在有意識的狀況下犯下此案,看不出有服用藥物,精神不佳狀況,認定她辯稱因服藥,而整天昏沈是卸責之詞,依竊盜罪判拘役40天,得易科4萬元,可上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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